-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44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指授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方面指运输通讯部,或者指授权执行该部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授权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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