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为确保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应泰方邀请,中国法门寺佛指舍利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赴泰国,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返回中国,供奉时间总计八十五天,供奉地点为曼谷和佛统府。
二、佛指舍利在泰国的适当供奉位置须经双方执行机构协商安排。
第 二 条
佛指舍利赴曼谷及返回北京时,由泰方派遣专机迎送。
第 三 条
一、泰方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中国佛指舍利迎奉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中国,与中方共同验查佛指舍利,并与中方共同举行迎送法会。
二、泰方派遣由十人组成的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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