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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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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湘财税〔2020〕1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0〕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要求,进一步巩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在按规定对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开展检测时,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检测费用标准为110元/人·次。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属于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级收费项目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收费编码:044717),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编码:0447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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