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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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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文书字号:鄂财预发〔2021〕35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预发〔2021〕3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7日


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支出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省级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三保”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并加大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进行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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