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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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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0年10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并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

为此目的,缔约一方国民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或向其他主管机关提出请求。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缔约双方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提供

一、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二、在本条约中,“主管机关”系指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主管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机关。

第三条

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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