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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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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1年03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3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3月25日生效日期1981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了解和友好关系,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相合作,互相支持,以促进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设计文件、机械、设备和材料;

(二)为实施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派遣工程和科学技术人员执行必要的技术任务;

(三)为缔约双方商定的项目培训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

三、本协定设想的合作领域包括农业、医疗卫生、小型工业、水源、灌溉以及双方随时同意的其它领域。

四、具体项目及有关事宜,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与具体分摊办法等事宜,待缔约双方商定具体项目时,再行商定,并在缔约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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