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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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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9年12月25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确定、名录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执法、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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