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5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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