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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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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3日文书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45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4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3月03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经办与服务、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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