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文书字号:渝民〔2021〕198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民〔2021〕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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