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各地推荐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国有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遴选核定,并征求省委党史工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意见,形成《江苏省革命文物名录(第三批)》。其中,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5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5件/套,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在全国革命文物资源管理平台和江苏省博物馆藏品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动态更新文物信息,并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九批国保、省保单位申报工作,加大对新中国成立后革命文物的征集认定工作,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持续推动我省革命文物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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