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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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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荆政办发〔2019〕35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工作。

各县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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