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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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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
(2016年2月2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保护冰川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冰川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以下简称

“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是指位于县行政区划内的萨吾尔山地区的冰川及冰川周边生态环境区域,包括冰川、河流、森林、湿地、草原。

第三条

在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的生产、生活、建设、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冰川水资源,应当尊重冰川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冰川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旅游局、公安局、气象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县部门及单位组成,对冰川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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