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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15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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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15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15日修正版)
(2009年1月5日黄冈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1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的机制。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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