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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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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24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接受监督,并每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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