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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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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71年11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大 使 和财政事务协调部长

仲 曦 东 德·加斯翁加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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