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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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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19日文书字号:建京发(1999)178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7月19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建京发〔1999〕178号)


各支行、分行营业部: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鼓励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文件,分行对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系指由北京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由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开发、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取得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办行方可与其签订《合同协议》,经分行批准后,各支行即可向购买该项目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分行将定期公布市政府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清单和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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