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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重新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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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重新受理的复函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青人社厅函(2010)150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3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重新受理的复函
青人社厅函(2010)150号


海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仲裁疑难案件处理的请示》(西政劳社〔2010〕9号)收悉。据报告称,格尔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2月21日受理了董军帮诉格尔木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工死亡补偿争议一案,2009年3月20日下达仲裁裁决书(格劳仲案字〔2009〕9号),格尔木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起诉,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09年8月7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格民初字第614号),以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为由驳回格尔木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认为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中的被告(仲裁中的申诉人)董军帮以相同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向格尔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根据以上情况,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各级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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