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2日文书字号:苏民区〔2023〕1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
苏民区〔2023〕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地名文化遗产评定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经逐级推荐、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正式公布2023年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
名单发布后,请各地积极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宣传保护等工作,通过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设立地名文化遗产碑牌、拍摄微视频、加强全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地名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地名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切实发挥地名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自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附件:2023年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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