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蒙古国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水平在蒙古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蒙古国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蒙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水平在蒙古国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蒙古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中方承认蒙古国中等技术和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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