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6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3年1月11日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的管理,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喀拉库勒湖生态环境,促进喀拉库勒湖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喀拉库勒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风景区范围在阿克陶县行政区划内以东经75°06′、北纬38°32′为中心,北从小喀湖处南至登山204营地长17公里,东从314国道1676公里里程碑处西至慕士塔格峰登山1号营地宽18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在风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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