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
- 制定机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
(2013年7月2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教职工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并按照方便农村偏远地区低龄学生就近、安全入学的原则,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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