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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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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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