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生效日期1988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长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两国外交部副部长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欧洲军事缓和问题(先由匈牙利方面介绍)、对亚洲形势的评价(先由中国方面介绍)、匈牙利关于欧洲两个主要地区合作的经验和互相介绍关于侨民政策的经验等。
第三条
双方根据需要就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的工作及其他问题举行司长级单独磋商。
第四条
双方通过驻接受国大使馆互相通报本国国内重大事件、外交政策的目标和活动。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其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