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不属于生活垃圾,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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