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池’久满意”营商环境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类开发区应当在优化营商...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