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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