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9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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