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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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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的决定
  • 制定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九龙坡府发(2010)35号
  •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首批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的决定
九龙坡府发(201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发〔2010〕34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命名“四川美术学院(川美·创谷)”等67个单位为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创意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九龙坡区文化软实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九龙坡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企业(基地)名单


川美·创谷(四川美术学院)

重庆美术馆(四川美术学院)

重庆艺术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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