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宝鸡市人民政府第7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7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引导示范、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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