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国发〔1993〕45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6月26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1993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铁路建设,保证经济持续增长,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提高一分五厘,即:每吨公里由三分八厘五提高到五分三厘五。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钱)运输的货物,除农用化肥和农药继续执行现行运价外,一律提价。对农用平价柴油和农用薄膜的运价,也按调整后的运价执行,如确有困难,由铁道部返回部分提价款。此次铁路货运提价收入,全部用作铁路建设基金。
二、在统一运价之外征收铁路建设(货运)附加费的试点,目前只在国务院已批准的地区进行,暂不扩大试点范围。凡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擅自决定征收铁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地区,要一律停止征收。
三、铁道部要下大力解决以车谋私、以票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禁计划外车皮加价,取缔在铁路运输中存在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
四、铁路运输的价格和杂费管理权限一律以《铁路法》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为准,对于越权定价、乱加价、乱收费的,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
五、铁路货物运价提高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切实安排好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各行各业都要努力消化货运提价的影响,努力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六、为了保证铁路货运提价方案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做好工作,今年下半年不要安排其他提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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