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和管理,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我们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7〕9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