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
- 制定机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8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
(2011年8月30日)
为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当事人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执行,获取非法利益的,以虚假诉讼论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民事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第四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协调配合,共同承担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行为的责任。
第五条
因虚假诉讼案件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或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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