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30号
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于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0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具有设计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质量、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涉及公众利益等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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