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7日文书字号:陕政字〔2020〕5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
陕政字〔2020〕5号
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之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政策报备。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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