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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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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 制定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4日文书字号:甬建发〔2022〕1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甬建发〔2022〕1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85号)、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批〔2021〕15号),聚焦化解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热点问题,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依法依规发包工程,不得违法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直接发包桩基、预拌混凝土、门窗、消防、防水、精装修等专业工程的名义支解发包工程。要保证设计质量,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文件报审,不得以“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质量标准。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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