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和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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