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第二十七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二十七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订版)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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