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河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1日文书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0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201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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