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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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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法(2005)204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1月08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8日 法[2005]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现就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两部法律的修订,对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大事,将对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认真组织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等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市场运行机制、投资人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尽快掌握两部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加强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的法官能够了解两部法律修改的原因和目的,准确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审判业务能力,为贯彻执行两部法律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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