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民政部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2日文书字号:民办函〔2024〕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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