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通过 根据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基本要求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审议,并能够作出决议、决定。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