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西班牙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2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2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代表履行其使命,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一、缔约一方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设在对方境内的国际组织任职期间,两年内出入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上述常驻人员使用同一本护照或持有单独外交护照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
第 二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的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为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并应按该国主管当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 三 条
本协定丝毫不改变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拒绝第一条所述人员入境或中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的权利。
第 四 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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