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15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协定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
上述货单包括相互供应的主要商品,并且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经协定双方有关机构同意,可以商谈本协定货单以外的补充货物供应。
第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各年度相互供应的货物,应在年度议定书内加以确定。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货物数量或金额,在签订年度议定书时,经协定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和补充。年度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做到平衡。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货物交换的有关事项,应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并且依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的合同办理。
协定双方将积极促进两国外贸机构签订长期合同。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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