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5日文书字号:衡政办发〔2021〕1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乡村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衡阳市乡村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是以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及农业生产、农家生活等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吸引旅游者进行观光游览、参与体验、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主要包含综合性休闲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观光采摘园、垂钓园、农家乐、生态园、乡村民宿、休闲农庄、乡村休闲旅游聚集村落、生态农庄、乡村旅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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