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制定机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或者明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以及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
三、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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