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10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思茅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思茅城区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思茅城区河道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思茅城区河道安全、清洁,协助做好河道保洁、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管理的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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