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银行扣缴农林特产农业税拖欠税款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京财农(1990)第2527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银行扣缴农林特产农业税拖欠税款的通知
((90)京财农(1990)第2527号 1990年12月25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银行等各支行、办事处、营业所信用社、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京政发(1989)5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由银行扣缴拖欠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经屡催无效者,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根据各区县财政局填发并加盖有农业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中扣缴。
三、遇欠缴税款单位在银行帐户存款额不足以支付欠缴税款时,银行应将扣缴税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尽快寄回填发单位。
四、纳税人对扣缴拖欠税款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89)28号文中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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