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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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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中蒙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预防、扑灭和相互通报两国边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并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协调有关相互通报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在扑灭边界两侧各二十五公里的地带(以下简称“边界地带”)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方面进行合作的关系。

边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系指两国边界接壤县、旗境内发生的火灾。

第二条

一、双方指定各自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蒙古国的主管部门为蒙古国民防局。

如双方主管部门改组,应立即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二、双方主管部门预防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联络,相互通报火情,共同扑救,交流经验等问题另行商定。

三、双方主管部门可就培训边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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