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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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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新发改规〔2020〕12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0〕1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要求,现对2020年4月29日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4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使其在有关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第三方三年内将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修改为“第三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对其违约行为在有关部门的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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